外汇市场管理有多严格?看这些银行都被通报了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2018-08-17
2018年以来,****外汇管理局加大对外汇市场乱象的整治力度。8月16日,外管局发布21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这是年内的第三次外汇违规通报。21起外汇违规案例罚没金额高达5541万元,企业及个人逃汇、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成重灾区。
数据显示,21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罚没金额共计5541.39万元,涉及8家银行、5家企业以及8个个人案例,分别被处以2709.41万元、1144.81万元、1587.17万元的罚没款或者罚款。
涉及外汇违规的这8家银行分别为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汇丰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和建设银行连江支行。
此次通报的8家银行中,汇丰银行北京分行的罚没金额****,高达842.22万元。据了解,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是由于2014年8月-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企业及个人逃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成为重灾区。其中,除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外,其余7家银行外汇违规主要是因为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多家企业和个人出现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问题。其中,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在企业外汇违规案例中罚款****,该公司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被处以545万元罚款。而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河南籍郭某因将10492.92万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处以罚款835万元。
事实上,今年以来,外管局已经先后两次通报了外汇违规案例。具体来看,5月4日公布24起外汇违规案例,7月24日又再次公布27起外汇违规案例。
当前监管高压的态势下,外汇违规案例依然“屡禁不止”,在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看来,近期人民币汇率处于不稳定区间,外汇趋于紧张,****加大了对汇率收支的管制力度。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越是加大管制力度,企业就越有了换取外汇或者套汇的动因,也就是说很多企业明知****有监管高压,还是采取各种手段回避监管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逃汇、骗汇行为屡屡发生。
今年以来,外管局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7月24日,外管局公布的今年上半年外汇违规数据显示,上半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下一阶段,外管局表示,将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
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来源:北京商报、外汇局发布